宗教人员职业移民 EB-4
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 Fourth Preference EB-4
You may be eligible for an employment-based, fourth preference visa if you are a special immigrant. The following special immigrants are eligible for the fourth preference visa:
美国职业移民类别中,有一种专门为从事宗教职业的人员而设的移民类别,那就是宗教人员职业移民绿卡,此类职业移民为第四优先类别,称为 EB-4。
EB-4 宗教绿卡的申请人必须是一个宗教派别的成员,可以是牧师及相当于牧师级别的神职人员,如:教会的执事或副主祭;基督教科学派的信奉者;神父;救世军的负责人员;以及其他不同宗教内履行相当于牧师职能的相似神职人员,或在宗教领域,以宗教为职业或应呼召献身于宗教事业的专业神职人员,如:教授,图书管理人员等。该类人员必须拥有美国大学文凭,或同等的外国大学文凭。EB-4 申请人还可以是在宗教领域,以传统的宗教功能活动为职业的神职人员,如:诗班的领唱者;礼拜仪式主持人;传教士;宗教心理辅导者;宗教翻译;宗教广播员;宗教医院或健康服务机构里的神职工作者 (但如果他们从事常人的医护工作,如:护士,则不在此类)。同时, 也不包括宗教机构中的世俗工作人员,如:文书人员、维修工、清洁工、集资人员等。对于应呼召献身于宗教事业的神职人员,如果他们通过起誓或其他表达方式志愿终身奉献于其信仰的教派,如:和尚、尼姑、修女、修道士等的神职人员,也可申请宗教移民绿卡。
EB-4 宗教领域的神职人员移民申请获批后,可直接以移民身份进入美国,或在美国调整身份,获取绿卡成为美国永久居民。
You may be eligible for an employment-based, fourth preference visa if you are a special immigrant. The following special immigrants are eligible for the fourth preference visa:
- Religious Workers
- Broadcasters
- Iraqi/Afghan Translators
- Iraqis Who Have Assisted the United States
-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Employees
- Physicians
- Armed Forces Members
- Panama Canal Zone Employees
- Retired NATO-6 employees
- Spouses and Children of Deceased NATO-6 employees
美国职业移民类别中,有一种专门为从事宗教职业的人员而设的移民类别,那就是宗教人员职业移民绿卡,此类职业移民为第四优先类别,称为 EB-4。
EB-4 宗教绿卡的申请人必须是一个宗教派别的成员,可以是牧师及相当于牧师级别的神职人员,如:教会的执事或副主祭;基督教科学派的信奉者;神父;救世军的负责人员;以及其他不同宗教内履行相当于牧师职能的相似神职人员,或在宗教领域,以宗教为职业或应呼召献身于宗教事业的专业神职人员,如:教授,图书管理人员等。该类人员必须拥有美国大学文凭,或同等的外国大学文凭。EB-4 申请人还可以是在宗教领域,以传统的宗教功能活动为职业的神职人员,如:诗班的领唱者;礼拜仪式主持人;传教士;宗教心理辅导者;宗教翻译;宗教广播员;宗教医院或健康服务机构里的神职工作者 (但如果他们从事常人的医护工作,如:护士,则不在此类)。同时, 也不包括宗教机构中的世俗工作人员,如:文书人员、维修工、清洁工、集资人员等。对于应呼召献身于宗教事业的神职人员,如果他们通过起誓或其他表达方式志愿终身奉献于其信仰的教派,如:和尚、尼姑、修女、修道士等的神职人员,也可申请宗教移民绿卡。
EB-4 宗教领域的神职人员移民申请获批后,可直接以移民身份进入美国,或在美国调整身份,获取绿卡成为美国永久居民。
EB-4 宗教人员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在提出宗教移民申请前的最近两年内,申请者是其所信仰宗教教派的成员。
2. 申请人所属宗教教派在美国有非营利的宗教组织,如:教会、寺庙、清真寺等。 3. 申请人来美国的唯一目的是在宗教组织,或与宗教组织相关联的附属机构从事其特定教派的牧师及相当于牧师级别的工作,或其他神职人员与其宗教职业相应的工作,或应呼召献身于宗教事业的神职侍奉工作。 申请者必须在提出移民申请前从事上述的牧师、职业或侍奉工作连续两年之久。除了牧师或应呼召献身于宗教事业的神职人员外,自愿不领取报酬的神职专业或职业工作不能算作连续两年的时间。必须领取报酬,方能用来计算其侍奉工作时间。但对于牧师而言,则略为灵活些。牧师在美国以 F-1身份攻读神学学位的时间也可以算作两年的工作时间。 |
申请人主要需要提供以下的文件
EB-4 宗教绿卡的申请不需向劳工部申请劳工纸,只要有相应的宗教机构接纳,如:教会、寺庙,即可直接向移民局申请。申请人主要需要提供以下的文件:
1. I-360 移民申请表; 2. 美国联邦税务局签发的宗教组织免税资格证书; 3. 申请人的两年宗教会员资格证明,及连续从事两年神职工作的证明; 4. 申请人的其他资格证明; 5. 申请人的履历; 6. 申请人未来在美国的宗教组织工作的详细情况; 7. 邀请申请人的美国宗教组织的背景材料情况。 |
信息来源:美国移民局(USCIS)官方网站 http://www.uscis.gov/portal/site/uscis